扬州市食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扬州市食品学会
英文名称: YANGZHOU FOOD INSTITUTE
英文缩写:YZFI
第二条 学会性质:是以扬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为提高食品科学技术水平、开展学术活动、交流国内外食品知识、发展食品工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促进食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扬州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扬州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华扬西路1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行业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
作者的联系,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的攻关和总结;
(二) 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推广先进技术,以努力提
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推进产品创新;
(三) 搞好科技情报交流,根据生产的发展,积极地提出合理
化建议和提供咨询的服务;
(四) 组织会员学习科技知识,开办培训班,提高科技业务水
平;
(五) 组织食品企业和食品科技人员交流经验;
(六) 经常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工作者的建议、
意见和要求;
(七) 承接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扬州市内从事食品生产(包括食品机械、饮食服务)、流通及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食品检验等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学会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热心学会工作;
(3)热心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4)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
术水平者;或者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现职食品科技人员;
(5)有助理工程师、技师或具有相应技术职称以上从事食品科
技工作的科技人员;
(6)对食品科学技术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生
产革新能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负责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本学会学术刊物(交流媒体)上发表文章;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支持学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为学会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有关学术报告、
科普报告;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研究、探讨食品科技
与经济结合的有关课题;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
办公会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学会的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工作计划、攻关计划、科研课题及有关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工、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