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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9-18  浏览次数;24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扬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扬州市老科协)。英文名称  Yangzhou Old Sci-teeh Workers Assocoaron(缩写YOSW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老科技工作者为主体和部分在职老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挂靠在扬州市科技局,是江苏省老科协的单位会员。是党和政府团结和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以毛泽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维护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
    本会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办好老科协事业。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03号科技中心508室;邮编225001;电话:0514-879385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为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奠定基础。
    2、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发展规律和相关的理论、政策,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3、积极为老科技工作者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并参与科技考察、建言献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与监理、质量论证、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科技与经济建设项目的评估等活动。
    4、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兴办符合国家“三农”政策的农业示范基地,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为“三农”服务,促进农业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传统和专业特长,面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教育;进行科学知识普及;面向会员,面向市民,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6、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开发高级专业人才为重点,以个人自愿参加为原则,做好人才资源二次开发,不断提高老科技工作者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努力使老科技人才得到充分利用。
    7、加强同兄弟市老科协的工作交流与协作,促进共同提高和发展。通过会员的海内外关系和其它渠道,为城乡企事业单位介绍建设项目,推荐人才,提供产品和高新、实用技术信息,进行科技交流与协作。
    8、积极主动协助人事部门牵头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开展有关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9、反映老科技人员的呼声、要求和建议,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10、鼓励和支持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举办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服务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保健、福利事业与文化、旅游等活动。
    11、鼓励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四个文明建设再作贡献,定期表彰和奖励优秀老科技工作者、老科协先进工作者和先进老科协集体,以弘扬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由所在地区、单位批准正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由老科技工作者创办或联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均可提出申请履行入会程序,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离退休或在职的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的老科技工作者及技师职称以上的技术工人;关心、支持老科协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件或团体的基本情况;
    2、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或会长办会会议审核批准,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守则,维护协会的权益和声誉;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6、宣传协会宗旨和任务,推荐新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和取消资格: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订和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授于协会名誉会长、荣誉理事、聘请顾问;
    5、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市科协批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3、理事会的报告,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审议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变更和增补理事;
    8、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审批所属组织和会员的奖励和表彰工作。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1-2次,需要增加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办公会,决定日常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老科协事业、有奉献精神;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为驻会专职干部。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聘请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审签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4、提名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议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财政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应遵守政府制订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办法,照章进行申报、登记、年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令需终止活动时,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做出终止决定,报市科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9年10月29日由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